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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7号9号公告的紧急通知

  • 2020年02月12日 0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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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7号9号公告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州总指挥部各专责组、州直各单位:
根据当前国外疫情扩散态势、境外输入风险不断增大的严峻形势,现就严格执行《临夏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总指挥部关于严禁瞒报、迟报、漏报、散布虚假信息的公告》(第7号)和《临夏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总指挥部关于做好境外来临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第9号),紧急通知如下:

一、坚决靠实防控责任。州县(市)各级组织、各企事业单位、各类市场主体和项目法人,要切实认清形势,切实扛起疫情防控责任,守好自己的门、把好自己的关,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压实外防输入的各项责任,做到境外来临人员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不能有任何漏项和隐患。

二、立即开展全面排查。各县(市)、各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进行拉网式排查,准确掌握境外来临返临人员基本情况、临夏籍在境外人员的基本情况、临夏群众在境外亲友基本情况,及掌握临夏群众与境外亲友联系沟通的情况、在境外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做到底数清楚、动向明确、防疫有备,实现全覆盖无死角防控。

三、加强信息沟通。近期,我州境外返临来临人员逐步增多,部分通过辗转第三国或多国的方式返临。各县(市)、各企事业单位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相互配合,对境外来临人员入境时间、途经口岸、乘坐交通工具、健康状况等信息及时沟通共享,做到联防联控。公安、卫健、交通等部门要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省市区的沟通联系,及时全面掌握境外来临人员信息,及时开展追踪核查管控,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按时报告每日情况。各县(市)、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日报告制度,对每日境外来临人员情况、已在临境外人员防疫情况、以及境外意欲准备返临人员动向及时报告州总指挥部,同时按照7号、9号公告要求落实防控措施,靠实防控责任,完成防控任务。各乡镇、村(社区)、企业也要每日向县(市)指挥部报告。对在国内其他入境地已进行集中隔离后返临人员,继续落实隔离措施并随时报告。

五、加大公告宣传力度。对7号、9号公告,州总指挥部宣传舆情组安排在州县(市)电视台、广播电台连续滚动播出,在民族日报连续刊登;各县(市)自行增印张贴到城镇社区、小区、公共场所和农村乡、村、社及重点场所。

六、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做好境外来临返临人员疫情防控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不能有丝毫马虎和懈怠。各县(市)、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严格执行7号、9号公告要求,不折不扣做好防控工作。对因失职失责、失控漏管、推诿扯皮、瞒报、迟报或漏报等行为,导致疫情输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各县(市)、各相关单位将贯彻落实7号、9号公告情况于14日下午6时前书面报告州总指挥部办公室。 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3月13日

临夏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总指挥部关于严禁瞒报、迟报、漏报、散布虚假信息的公告

 (第7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严禁瞒报、迟报、漏报、散布虚假信息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州各级政府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掌握疫情,认真研判疫情,积极防控疫情,如实报告疫情真实情况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不漏报,不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保证各类疫情信息准确、快捷,为防控疫情提供基本依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州人民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清疫情严峻形势,切实负起社会责任,不造谣、不传播虚假消息,不夸大疫情,不制造恐慌,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四、对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州人民要主动参与联防联控,自觉遵守国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疫情防控人员接受检查。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与患者密切接触者要主动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就诊检测,决不允许在公共场所或其他方式传播。所在村组、社区和企业组织以及重要知情者,要主动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报告情况。知情不报、瞒报、一经查实依法坚决追究责任。

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隔离,故意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明知自己患有或疑似患有传染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八、全州干部职工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忠于事业、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脚踏实地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涉及重要信息瞒报、漏报、迟报、错报、谎报的单位和干部职工,有令不行、失职失察,落实防控措施不力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二O二O年二月三日 

临夏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总指挥部关于做好境外来临人员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第9号)

当前,国外疫情呈现扩散态势,境外输入风险不断增大,为有效防范境外疫情“倒灌”输入,进一步巩固我州防控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境外来临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全州上下要慎终如始,继续高度重视疫情防控不放松,按照“外防输入、精准防控”策略,落实联防联控责任,把好输入关口,加强内部管控,密切关注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疫情发展态势和输入风险,全面排查摸清入境人员底数,把境外来临人员纳入县(市)、乡镇、村(社区)、企业、单位等网格化管理,制定分级分类处置预案,严格执行防止疫情输入的各项措施。 

二、全州人民要自觉遵守国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主动报告境外亲友在哪个国家、从事职业、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提醒境外亲友遵守住在国疫情防控规定,尽量减少外出,加强自我防护,劝导留在当地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确因特殊情况需来临的境外亲友,入境前提前向所在乡镇、村(社区)、工作单位进行报备。

 三、全州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外籍人员和境外返临人员的排查管控,并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对入境的外国公民要与中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执行我州防控措施,杜绝歧视行为。 四、各类宾馆、饭店、房屋出租人对境外来临入住人员,要及时向所在乡镇、社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全州各县(市)乡镇、村(社区)和全体公民,发现或得知境外来临人员有关情况,有义务有责任第一时间向指挥部进行报告。 五、所有从境外来临人员要提前将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径口岸、乘坐交通工具、到达前14天健康状况等信息及时向所在乡镇、村(社区)、工作单位进行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六、对从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的来临人员,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拍胸片等医学筛查。核酸检测阳性或者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观察;无症状的一律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隔离期满前经核酸检测为阴性,方能解除。 七、广大干部群众要加强自我防护,保持警觉,互相监督,积极主动配合各级组织做好境外来临人员的疫情防控。对瞒报、迟报、虚报或知情不报等行为,对拒绝接受隔离就诊等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O二O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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